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告知,根据书名号123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只有符合相关条件,才能申请收养。国内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材料,按照《认字123号》执行。根据收养对象的不同,如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和孤儿、三代以内的同辈子女和旁系亲属等,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有所不同。因此,未婚子女可以被收养,但必须满足相关条件。
(二)年满三十周岁。但是,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无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收养三代以内同代旁系血亲的华侨子女,也可以不受此限。或者,虽有一个孩子,但孩子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收养一个健康的孩子。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正当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可以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费用。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无子女是指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不宜收养孩子的疾病主要是指一些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
1.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收养人自愿达成收养协议。收养关系的建立必须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此外,法律没有对双方同意的形式提出任何强制性要求,这种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是建立收养关系的必要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协议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登记时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健康状况证明。经审查,登记的民政机关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必备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收养证。
3.收养公证。
公证收养关系不是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
4.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确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被收养人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收养关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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