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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该不该拿假日加班费

发布:01-05

国庆假期期间,南京一名保姆要求雇主给她三倍的工资或补假,因为雇主没有给她放假。《现代快报》最近报道说,这种情况不再是独一无二的。雇主和保姆在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上的矛盾,保姆能否带薪休假的问题,已经日益突出。对此,南京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保姆还是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大部分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现行的加班工资规定还是很难覆盖到这部分人群,也没有保姆节假日工资翻倍甚至三倍的说法。很多保姆不赞成这种说法。那么,保姆是否应该享受加班费、带薪休假等劳动者权益呢?

工人应该享有这一权利。

解读保姆是否应该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带薪休假,更根本的是确定保姆是否是合法劳动者。

劳动者的常见定义是指劳动要素的提供者和劳动的承担者。在法律定义中,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些社会工作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工作,并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获得报酬的自然人。按照这个定义,应该说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既然是劳动者,为什么有人认为⛔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假期或者认为应该获得加班费等权利?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若干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法。”因为这里所说的劳动者,在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条款,所以那些“用人单位”雇佣的保姆,往往被一些人理解为不受本法管辖。

其实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其实“雇主家”也⛔不能理解为“雇主”。如今,随着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化发展,保姆等家政人员已经成为这一社会化职业的重要力量。可以说,当今时代的保姆已经和旧社会的佣人不一样了。现在很多受雇于私人家庭的保姆家政(晨·心)服务田田老师15316155618,也和雇主成为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应该和社会上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权益。

今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家庭也是就业单位,发展家庭服务业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会议部署的五大政策措施中,有一条特别强调要“切实维护 家政服务 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庭和 家政服务员 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报酬和休息权利”。这些都说明保姆按照政策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带薪休假是完全正确的。

还需要改进操作方法。

现实中,一些个人雇佣保姆做家务,没有《书明号123》规定的劳动合同,节假日加班似乎不应该享受“三倍工资”等权益。但是保姆是有法定假期的,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保姆在假期上班,按理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方面的空白法律法规应尽快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当然,保姆这一群劳动者,确实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些保姆和雇主可能确实只是雇佣关系。当这种关系中有需要调解的事项时,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确实有点困难。再比如,有的保姆在雇主家住了很多年,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工作、下班、加班都没有企业那么明确。因此,对于如何保障保姆的加班费、带薪休假等权益,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操作办法。

完善有一个总的前提:无论保姆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享有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至于具体措施如何完善,原来的相关规定还是空白,应该填补;虽然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够详细和明确,应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比如那些没有与 家政公司 签订合同,也不是家政公司委派的保姆,在与用人单位发生雇佣关系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督促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还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规定,应当依法完善。

当然,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但我们必须这样做。一方面,这是现实中处理此类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如今的家庭服务业正随着市场化、社会化的趋势发展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大行业,保姆主张上述权利的问题会越来越多,急需完善相关的操作方法来应对。

保姆该不该拿假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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